根据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,现对《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自行验收意见》予以公示,具体内容见附件,公示期为2020年7月31日-2020年8月4日。公众可以信函、传真等方式提交书面意见。
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验收表-废气在线监测验收.pdf